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凌云县委宣传部关于做好全县微信公众号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宣传部|0 文号: 时间:2017-08-09 03:28:07 点击: 次

    为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政策指导和内容管理,规范凌云县范围内微信传播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依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凌云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属地微信公众号登记备案工作。

  一、登记备案时间

  即日起至9月30日。

  二、登记备案对象

  全县所有的微信公众帐号。具体包括: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凌云各单位、社会团体开设的;

  (二)凌云范围内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的;

  (三)微信帐号名称包含本县和各乡(镇)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四)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主要涉及凌云县辖区范围内的;

  (五)微信公众帐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本县范围的;

  注意:符合以上任何一条的,均在此次登记备案范围内。

  三、登记备案材料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凌云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微信公众帐号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公众号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开设微信公众帐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公司注册开设微信公众号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复印件;

  (四)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材料填写《凌云县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登记表需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或私印。

  四、登记备案办法

  (一)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凌云各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私营企业公司注册开设的微信公众号相关登记备案纸质材料报送到县网宣办(凌云县行政中心 435室 联系人:黄元荣0776-7614689,13768363964)。

  (二)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私营企业公司注册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备案人到县网宣办备案(地址:同上)。

  (三)8月7日后,我县个人或单位新开通的微信公众帐号请自行在凌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凌云县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备案。

    我县各微信公众号要高度重视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工作,对延时不报、拒不履行登记备案的,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根据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请点击下载:凌云县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doc

  • 分享:
网警
  • 主办单位:凌云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凌云县人民政府网
  •        桂ICP 12007659 号             网站标识码:4510270001
  • Copyright 2012-2016 lingyun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 本站资源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技术支持:百色创慧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
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