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良好健康的网络安全环境,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利用网络诽谤、辱骂、恐吓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实施网络寻衅滋事、故意策划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信息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有组织造谣炒作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组织者、造谣者、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二、严禁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严禁利用网络传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害信息,依法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信息的网络平台和个人。
四、严禁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账号,向公众发布新闻、时政类通讯、公告等信息。
五、严禁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严禁旧闻翻炒,严禁嫁接发布异地新闻信息。
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转载、发送的信息确保来源规范,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七、欢迎广大民众举报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110或当地公安机关公布的网络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广大网民享有言论自由基本权,但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网民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网络言行,抵制网络谣言,不信谣不传谣,自觉维护健康网络秩序。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各类网站、微博、微信公众账号主办单位和运营负责人要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制作、发布和传播流程,强化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网络内容的甄别和监测,主动审核违法信息,有效过滤虚假信息,及时删除网络谣言。对管理不当、放任造谣的网站、论坛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将依法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网络造谣传谣和利用网络散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