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孩《生育证》发放程序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一孩《生育证》应按下列程序发放:
(1)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携带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或优生遗传检测证明、夫妻合照或女方一寸照片,向女方所在的单位或户口地的村(居)委会申领并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参加优生优育知识培训。
2、再《生育证》申办程序
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法定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①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含孕检证明);③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农村居民符合再生育政策的,还需提供“农村居民”4个条件的证明)。夫妻双方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连同上述材料一起向乡(镇)计划生育公开办事窗口申办再《生育证》。
3、合法怀孕14周以上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行政审批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计生委、国家卫生部、国家药监局2002年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省政府194号令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合法妊娠14周以上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应按下列程序申办。
(1)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要求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应当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①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申请书;②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③需要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特殊情况证明),填写《合法妊娠施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计生办初审。
(2)乡(镇)计生办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县级计生局。
(3)县级计生局收到初审材料后,20日内作出书面行政审批决定并送达。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按下列程序发放:
(1)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向夫妻任意一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填写《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申请表》。
(2)受理申请的单位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计生办。
(3)乡(镇)计生办在20天内审核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子女14周岁以内每半年或一年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双方单位或有单位一方,无单位的到乡(镇)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5、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再生育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奖励程序
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育龄夫妻,女方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男方在60周岁以下,双方申请放弃再生育,经村审议签署意见后,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如无异议,填写《放弃再生育子女申报表》、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书各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和符合再生育政策的资料及复印件一并上报乡(镇)审核。乡(镇)审核小组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逐一进行审核,再将审议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对象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再次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无异议的审核对象建立个人档案上报县级政府。县级政府审查后给予批复并三榜公布,无异议的,农村居民发放1000元奖励费、城镇居民发放2000元奖励费。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只一方有单位的,由有单位一方支付全部;双方无单位的由户籍地政府支付。
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程序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符合政策生育二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评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议审议,分别填写审议意见后,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如无异议,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上报乡(镇)审核。乡(镇)审核小组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逐一进行审核,再将审议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对象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再次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无异议的审核对象建立个人档案上报县级政府。县级政府审查后给予批复并三榜公布,无异议的由户籍地政府每人每年奖励扶助600元。
7、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由县级计生局委托乡(镇)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1)违法生育事件立案;(2)违法生育事实调查;(3)违法生育者上年度收入取证;(4)填写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5)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6)当事人15日内未陈述或要求听证的案卷报送县级计生局法规科审查;(7)县级计生局审查无误后,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委托乡(镇)送达;(8)在规定时间内收缴社会抚养费,开具全省统一的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9)当事人确无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能力,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应征金额的40%后,向乡(镇)计生办书面申请,报送县级计生局法规科审查;(10)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县级计生局作出同意分期缴纳决定;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县级计生局作出不同意分期缴纳决定;(11)当事人收到征费决定书后,60天内不申请行政复议,90天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缴纳的,在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足额缴纳的,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13)案卷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