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2.实施主体:县国税局
3.实施对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5.审批条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四条规定:
(1)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即符合本项目“行政审批条件”第1条)规定的纳税人,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即符合本项目“行政审批条件”第2条)规定的纳税人,应报送下列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3)符合本项目“行政审批条件”第3条规定的纳税人,应报送下列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登记证副本;总机构关于提交申请的纳税人属于总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证明;以及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证明。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2.实施主体:县国税局
3.实施对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5.审批条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四条规定:
(1)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即符合本项目“行政审批条件”第1条)规定的纳税人,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即符合本项目“行政审批条件”第2条)规定的纳税人,应报送下列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3)符合本项目“行政审批条件”第3条规定的纳税人,应报送下列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登记证副本;总机构关于提交申请的纳税人属于总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证明;以及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证明。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