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
2.实施主体:凌云县教育局
3.审批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筹设的高等职业学校符合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二)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式6份)。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有关证明文件;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制定出资金额,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3)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应提交当地政府同意在该地办学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4)建设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一式6份,提供原件审验)。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6)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5份)。
(7)筹设办学承诺书。应包括:按申报设立时的承诺按时、足额投入建设资金;各项办学条件指标达到设置标准后再申报正式设立;因筹设期满没有达到设置标准,而审批机关不批准筹设时,所造成的资金损失和一切风险由举办者负全责等。
9.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2.实施主体:凌云县教育局
3.审批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筹设的高等职业学校符合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二)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式6份)。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有关证明文件;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制定出资金额,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3)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应提交当地政府同意在该地办学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4)建设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一式6份,提供原件审验)。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6)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5份)。
(7)筹设办学承诺书。应包括:按申报设立时的承诺按时、足额投入建设资金;各项办学条件指标达到设置标准后再申报正式设立;因筹设期满没有达到设置标准,而审批机关不批准筹设时,所造成的资金损失和一切风险由举办者负全责等。
9.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