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
2.实施主体:凌云县教育局
3.审批对象: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审批条件: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5)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举办者提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申请书(原件一式10份)。
(2)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10份,提供原件审验)。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9份)。
(4)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9份)。
9.审批法定时限:3个月
10.审批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2.实施主体:凌云县教育局
3.审批对象: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审批条件: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5)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举办者提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申请书(原件一式10份)。
(2)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10份,提供原件审验)。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9份)。
(4)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9份)。
9.审批法定时限:3个月
10.审批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