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
2.实施主体:凌云县卫生局
3.审批对象:
本县辖区范围内申请设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100张以下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4. 审批依据:
4.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4.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4.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
5. 审批条件:
5.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条件:
5.1.1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5.1.2 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1.3 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1.4 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5.1.5 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5.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1.7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1.7.1 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满5年以上;
5.1.7.2 属于中医、西医临床或者口腔类别。
5.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条件:
5.2.1 经申请取得有效期限内《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5.2.2 拟申请执业登记的机构名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3 科室设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业务用房面积、诊疗设施与仪器设备配备等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门诊部基本标准》、《诊所基本标准》要求;
5.2.4 有与申请开展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5.2.5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
5.2.6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5.2.7 注册资金到位;
5.2.8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3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条件:
5.3.1 属本县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3.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
6. 审批数量:按本县设置规划,限额审批。
7.审批费用:
7.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不收费。
7.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评审:按桂财综﹝2007﹞54号文规定进行收费,具体详见《隆林各族自治县卫生局收费公示表》。
7.3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变更登记审批: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8.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8.1.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1份。
8.1.2 《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内容必须包括:
8.1.2.1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
8.1.2.2 所在地区的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概况;
8.1.2.3 所在地区人群健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8.1.2.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8.1.2.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8.1.2.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8.1.2.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1.2.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8.1.2.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8.1.2.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医疗废物的处理方案;
8.1.2.11 拟设医疗机构的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8.1.2.12 拟设医疗机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8.1.2.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8.1.2.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8.1.3 如申请人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必须提交不在职证明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8.1.4 拟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8.2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8.2.1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1份;
8.2.2 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租用房屋作业务用房者,提交租房协议书复印件);
8.2.3 业务用房设置布局平面图1份;
8.2.4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各1份;
8.2.5 申请诊疗科目与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及其《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其他医技人员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8.2.6 开展诊疗工作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各1份。
8.3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校验需提交以下材料:
8.3.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1份;
8.3.2 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1份;
8.3.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3.4 医疗机构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
8.4 申请医疗机构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8.4.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1份;
8.4.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8.4.3 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8.4.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注:此条民营医疗机构不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8.4.5 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此条民营医疗机构不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8.4.6 民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的,须提交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租用房屋作业务用房者,提交租房协议书复印件);
8.4.7 变更新增诊疗科目的,须提供新增科目业务用房设置布局平面图1份。同时提供相应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9.审批法定时限:
9.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9.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9.3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9.4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
10.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0.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10.3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10.4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2.实施主体:凌云县卫生局
3.审批对象:
本县辖区范围内申请设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100张以下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4. 审批依据:
4.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4.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4.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
5. 审批条件:
5.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条件:
5.1.1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5.1.2 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1.3 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1.4 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5.1.5 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5.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1.7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1.7.1 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满5年以上;
5.1.7.2 属于中医、西医临床或者口腔类别。
5.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条件:
5.2.1 经申请取得有效期限内《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5.2.2 拟申请执业登记的机构名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3 科室设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业务用房面积、诊疗设施与仪器设备配备等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门诊部基本标准》、《诊所基本标准》要求;
5.2.4 有与申请开展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5.2.5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
5.2.6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5.2.7 注册资金到位;
5.2.8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3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条件:
5.3.1 属本县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3.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
6. 审批数量:按本县设置规划,限额审批。
7.审批费用:
7.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不收费。
7.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评审:按桂财综﹝2007﹞54号文规定进行收费,具体详见《隆林各族自治县卫生局收费公示表》。
7.3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变更登记审批: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8.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8.1.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1份。
8.1.2 《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内容必须包括:
8.1.2.1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
8.1.2.2 所在地区的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概况;
8.1.2.3 所在地区人群健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8.1.2.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8.1.2.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8.1.2.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8.1.2.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1.2.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8.1.2.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8.1.2.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医疗废物的处理方案;
8.1.2.11 拟设医疗机构的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8.1.2.12 拟设医疗机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8.1.2.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8.1.2.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8.1.3 如申请人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必须提交不在职证明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8.1.4 拟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8.2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8.2.1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1份;
8.2.2 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租用房屋作业务用房者,提交租房协议书复印件);
8.2.3 业务用房设置布局平面图1份;
8.2.4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各1份;
8.2.5 申请诊疗科目与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及其《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其他医技人员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8.2.6 开展诊疗工作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各1份。
8.3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校验需提交以下材料:
8.3.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1份;
8.3.2 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1份;
8.3.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3.4 医疗机构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
8.4 申请医疗机构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8.4.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1份;
8.4.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8.4.3 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8.4.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注:此条民营医疗机构不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8.4.5 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此条民营医疗机构不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8.4.6 民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的,须提交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租用房屋作业务用房者,提交租房协议书复印件);
8.4.7 变更新增诊疗科目的,须提供新增科目业务用房设置布局平面图1份。同时提供相应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9.审批法定时限:
9.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9.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9.3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9.4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
10.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0.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10.3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10.4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