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人民调解办理程序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3-02-19 09:40:00 点击: 次

一、管辖
    本辖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二、受理
    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申请事项和事实根据,也可以由纠纷所在地调委会报送。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诉的纠纷,或其他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一般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调查
    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开展辩论、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调解 
    调解时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纠纷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调解员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共识。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首席人民调解员签字,经街道或司法所审核、盖章。
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由首席调解员出具“调解意见书”。
    调解民间纠纷,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调结,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
 
  • 分享:
网警
  • 主办单位:凌云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凌云县人民政府网
  •        桂ICP 12007659 号             网站标识码:4510270001
  • Copyright 2012-2016 lingyun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 本站资源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技术支持:百色创慧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
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