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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登记程序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3-02-20 09:59:58 点击: 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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