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凌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五、申请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复印件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七、承诺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按注册资金总额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最低标准为50元,副本工本费10元/个(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