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分公司设立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五、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决定;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6、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明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设立登记费300元,副本工本费10元/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