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凌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经营场所证明;
4、申请人照片4张;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明。
7、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六、办理程序: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办结。
七、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登记;除当场登记的外,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开业登记费20元,副本工本费3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