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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3-02-20 10:14:02 点击: 次

一、行政许可项目: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凌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经营场所证明;

4、申请人照片4张;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明。

7、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六、办理程序: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办结。

七、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登记;除当场登记的外,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开业登记费20元,副本工本费3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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