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凌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领取);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房协议及出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设立登记费300元,副本工本费10元/个(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