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凌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5、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6、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总数。
五、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自然人签名按手印,法人加盖公章);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自然人签名按手印,法人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名按手印);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领取)(自然人签名按手印,法人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领取)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名按手印)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