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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3-02-20 04:26:38 点击: 次

(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审批原则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3.符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

    4.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

    5.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根据《凌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凌政[2010]3号)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县政府确定的中心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旧村改造。对规划撤并的村庄,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改建住宅。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

    1.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3.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6.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三)申请宅基地审批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非中心村村民向村委会申请,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协调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换或转让协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再向中心村村委会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布15日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向国土资源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户口簿复印件;(三)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情况及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属于划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划新交旧协议书;(六)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批准文件和请示;(七)《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表》;(八)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3.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户,报县政府批复。县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4.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派人到现场定界、放线……村民应当在收到批准书之日起二年内建成房屋。房屋竣工后,由辖区国土资源所现场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

(四)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

    1.宅基地使用权人向辖区国土资源所提出登记申请,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及户口本;

    2.辖区国土资源所根据申请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提供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县政府批准宅基地用地文件等权属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验收,对用地的合法性、使用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填写《地籍调查表》、《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经四邻确认签字,并将审核情况张贴公告,无异议后,由审核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3.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填写土地登记卡。

    4.土地登记办结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将《集体土地使用证》发至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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