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国有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土地登记的申请时期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当事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承租权及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不含继承)、终止,当事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二)土地登记申请的主体
土地登记申请人是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变动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类型。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5.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3)宗地图;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7.地籍调查表(原件);
8.完税或免税证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
10.凡是复印件的都必须加盖单位或个人的印章,并提供原件经核对退回原件。
11.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承办机构
凌云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