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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0 文号:凌政办发〔2017〕112号 时间:2017-12-04 07:23:00 点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7年12月2日

 

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凌云县委员会、凌云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凌发〔2014〕12号)和《中共凌云县委办公室、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凌办发〔2016〕1号),设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处理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值班、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主运转枢纽的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各种来文来电。

(二)负责县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和政府工作报告、汇报材料、典型材料、调研材料等。

(四)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或文件办理需要,组织协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

(六)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县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

(七)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县人民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八)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有关调查研究,收集、编辑、报送县内外重要信息资料,组织信息调研,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县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服务。

(九)组织协调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为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当好参谋助手。

(十)负责县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协助处理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向县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一)办理县人民政府承办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

(十二)负责县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

(十三)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及协调工作,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

(十四)做好接待和行政事务工作,为县人民政府领导服务。

(十五)办理县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设7个内设机构。

(一)  综合股。

负责起草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等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重要文件;负责收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资料,组织有关专题调查、撰写调查报告,为县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撰写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政府常务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办理领导交办的相关事宜。

(二)秘书股(行政股)。

负责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政务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领导有关讲话材料、调研报告等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审核、办理有关文件,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有关文电、信函、批示及协调服务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有关会议会务、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并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所经办文电的审核和校对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相关事宜。

负责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大型会议的会务和接待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领导重大活动和重大接待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财务管理、财产管理、卫生管理和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协助县接待办做好重要接待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相关事宜。

(三)文电信息股。

负责文电收发、运转、文印、公文规范审核、文件交换和政府专网管理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及反馈工作,并向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报送有关信息;开展信息调研,提供针对性、前瞻性、综合性强的专题信息;负责指导全县政务信息工作;承担本办政务公开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相关事宜。

(四)县人民政府督查室。

负责对上级政府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在全县的贯彻情况进行督查落实并反馈;负责对上级政府领导和领导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反馈;负责对县人民政府重大工作会议、重要决定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及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办、交办的督查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反馈;负责县人民政府领导对新闻媒体和各种内部材料反映全县工作的批评、建议或带典型性、苗头性的重要问题的批示要求督查的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反馈;负责督促检查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相关事宜。

(五)保密档案室。

负责印鉴管理、文书档案、保密、机要通信等工作;负责机要文件和网传文件的交换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常务会筹备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相关事宜。

(六)县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

县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认真贯彻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有关调处工作的规定,切实掌握调处工作的方针原则;负责受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件,深入调查取证,切实弄清纠纷的起因及发展变化的过程,掌握好第一手材料,弄清纠纷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及调处的不同变化,采取有效疏导,协商方法化解矛盾,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当好政府参谋和助手;努力提高办案效能,保证经过调处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防止反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行政区域界线的边界纠纷的调解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及到土地、山林、水利等混合性纠纷的调解工作;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0〕68号文件规定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协办;总结交流调处工作经验,做好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统计工作;调处政府直接交办、单位职能部门不便调处的特别重大的案件;完成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

(七)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负责制定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的有关制度;负责推进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组织县级各职能部门和中直、区直、市直部门为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并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查县级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授权,受理行政审批的相关投诉;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考评和奖罚;协调、指导全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负责县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导、协调全县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

1.综合管理股。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承担会议组织、重要文件起草、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机要、安全保密、后勤保障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维护政务服务中心日常办公秩序;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负责政务信息收集、汇总、整理、印发和上报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负责维护和管理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网络互联互通工作,维护自治区“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的正常使用;拟定推进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对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进行调整,对进入或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审查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单位对窗口的制授权情况;负责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并进行规范;协调、指导全县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负责为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行政审批政策咨询服务;负责有关调研、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督查协调股。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监督、检查、规范行政审批流程;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跟踪检查、统计分析工作;协调和组织并联审批或指定窗口单位牵头组织并联审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受理申请人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负责协调解决服务对象在审批办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政务公开股。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印发和上报工作,更新政务服务网站内容;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本单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协调组织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依法协调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协调、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工作;协调受理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负责县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编制23名(含县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3名,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2名),机关事业编制2名(县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2名)。

领导职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4名,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1名(副科长级);县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由县府办副主任兼任),副主任1名。

党组、纪检领导职位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挂县法制办公室、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凌云县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凌云县委员会、凌云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凌发〔2014〕12号),县法制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挂牌。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负责对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草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三)负责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组织清理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权等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五)负责全县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六)承办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

(七)承办因不服县人民政府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

(八)负责审查核实涉及县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

(九)代理县人民政府的诉讼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为县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事务,做好政府法律参谋助手。

(十一)组织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和考评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务。

二、人员编制

县法制办公室行政编制3名,后勤服务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三、其他事项

县法制办公室挂县行政复议办公室和县国家赔偿办公室牌子。

四、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凌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百色市委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通知》(百委〔2016〕427号),设立凌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挂牌。不再保留县民族事务局和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一、职责调整

将原县民族事务局、原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民族事务和宗教信仰政策,做到既不能用行政手段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又不能用行政手段助长和发展宗教。当好县委、县人民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负责协调推动县直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依法管理民族和宗教事务。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宣传《宗教事务条例》,掌握宗教特点和规律,依法制止和打击非法传教和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等活动,保证宗教活动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三)负责提出全县民族事务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乡,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和宗教人士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和宗教关系中的事项,参与协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宗教信仰区域的社会稳定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纠正“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倾向,制止乱建寺观教堂、烂塑宗教造像等行为。加强与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及时准确掌握宗教方面的动态,为县委、县人民政府在宗教管理方面提供决策依据。

(五)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政策的落实。

(七)协同财政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八)承办全县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调配合享受自治县待遇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组织、协调、服务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

(九)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承办全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相关事宜;指导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工作;指导开展民族节庆活动。

(十)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有关民族的对外宣传事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的涉外事宜;负责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股)。

负责本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国有资产、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办协调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组织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协调、配合享受自治县待遇逢10周年活动,组织指导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庆典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工作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民族理论政策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保障散居杂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负责辖区内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宗教事务行政审批等行政审批工作。

(三)经济与社会发展股。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建议,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担参与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民贸民品)生产的有关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分配、管理、监督工作;配合扶贫工作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参与民族经济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

(四)宗教事务股。

对有关宗教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对策建议和措施;承担宗教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督查工作,组织推动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指导爱国宗教团体依据法律法规与团体章程开展工作;指导重点宗教场所(水源寺)依法开展相关活动;处理宗教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和谐;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负责处理宗教涉外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制止非法的宗教活动、开展反渗透工作;负责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3名,机关事业编制1名,后勤服务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党组、纪检领导职位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原县民族事务局、原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的机关人员划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原县民族事务局、原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的离退休人员归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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