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审批
一、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3条规定,该事项的行政审批权限为:
(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超过3公顷的;
(二)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的;
(三)由县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不超过0.3公顷的。
具体承办部门为自治区、地级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59条的规定,该项目申请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用地报告(原件1份);
(二)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 (复印件各3份);
(四)总平图(复印件2份,整幅复印);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2份);
(六)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1:1000地形图(原件3份);
(七)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1份);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九)属入股、联营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申请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及交纳补偿费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
凌云县国土资源局咨询电话:0776-761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