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及范围
1.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3.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4.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5.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6.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奖励扶助标准
1.奖励。(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2)自2011年10月起,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给予每人每月发放奖励扶助金60元,申报程序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2.救助。(1)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自2012年起,提高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自2012年起,提高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直至年满60周岁止: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办理程序
(1)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2)村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4)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合同》,免费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5)奖励扶助对象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享受奖励扶助。
资金拨付
代理发放机构(广西农村信用社)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