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所需材料
(一)就业登记
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劳动合同(原件附复印件);
(2)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附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劳动者自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1)属个体经营,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2)属灵活就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自主就业人员在停止就业后30日内,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停止就业登记手续。
(二)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
(2)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附复印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交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证明,其中: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关系证明;自主就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3)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属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应提供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歇业证明;
(4)学历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
(5)近期同底1寸免冠相片3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符合《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企业(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在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上个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出示原件);
5.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一次申请出示原件);
6.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7.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8.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
用人单位须在每月终了10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上个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出示原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出示原件);
5.上月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
6.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7.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申请
1.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4)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5)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6)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7)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系方式:凌云县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电话:761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