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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0 文号: 时间:2015-06-29 10:56:44 点击: 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需求不断扩展,随之不同类型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断地产生和发展,为使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纳税人更好了解和掌握有关税收政策,现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取得的培训收入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汇总如下:

    一、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免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规定:上述所称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所以,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能享受“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与民办学校的区别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成人考试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培训机构,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在此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所以,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资格的公益性民办学校,不属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可以享受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可享受免税的教育劳务的具体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的规定: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收。所以,即使是具备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也并非所有收入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凡超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也应缴纳营业税。

    四、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取得培训收入应缴纳的税费

    (一)营业税。

    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劳务的行为,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营业税税率为3%。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提供了非学历教育培训劳务取得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费)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梅州城区、兴宁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其他县为5%;教育费附加率为3%。

    (三)个人所得税

    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社会力量办学,经过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办学机构或组织,其办学者的办学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该机构的办学所得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社会力量办学个人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按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6]658号)的规定执行。即: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费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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