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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5-06-30 03:53:55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公布,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的规定,此外旅店业、理发美容店、公共浴室、游泳场所还应分别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冷却(凝)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2、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其储存设施应当分类设置和专门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公共场所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3、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和其它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设施、设备,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卫生间及浴室;
    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预防疾病传播的净化消毒设施或装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吸烟区(室)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设置的烫、染发工作间(区)、吸烟区(室)、卫生间及浴室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5、公共场所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整洁;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凌云县区域内从事公共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业、理发、美容室、文化娱乐场所、体育馆(场)、游泳场、溜冰场、公共浴室、商店等经营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委托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法定代表人(或拟定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卫生管理制度清单、卫生管理组织结构图、专兼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清单;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清单及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8、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测或者评价合格报告单原件。
(二)变更许可项目
   1、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指不涉及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改变,否则应按重新申请办理。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负责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核查证明材料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变更: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变更的合法性文件 ;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新增许可项目:
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委托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法定代表人(或拟定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
⑶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⑷卫生管理制度清单、卫生管理组织结构图、专兼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清单;
⑸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清单及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⑹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⑼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测或者评价合格报告单原件。
(三)延续许可有效期
    1、《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申请表》;
    2、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等经营条件以及卫生防护设施等主要许可条件是否发生改变,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的说明;
    3、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审查资料;
    5、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测或者评价合格报告单原件。
(四)遗失补发
   1、遗失补发的申请报告;
   2、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审批
九、收费项目、标准其依据
    按凌价证012号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6-7612026   761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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