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1、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取得有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3)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4)已开展或符合区域卫生规划拟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申请人条件
(1)临床医师
①为上述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在编人员;
②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③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妇产科或其他相关临床学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或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10年以上,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
④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超声产前诊断医师
①为上述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在编人员;
②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③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④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3)实验室技术人员
①为上述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在编人员;
②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③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二)产前筛查
1、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取得有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3)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2、申请人条件
(1)为上述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在编人员;
(2)临床医师、超声产前诊断医师应取得相应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
(3)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五、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人员。
(二)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保健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新办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副本复印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项目)》副本复印件;
3、相应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申报表》或《B超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申报表》、《产前筛查技术资格申报表》;
4、身份证的正反两面复印件,学历、职称、相应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材料(单位验原件,验证人在复印件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1张。
(二)换证
1、相应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资格换证申报表》或《产前筛查技术资格换证申报表》、《B超产前诊断技术资格换证申报表》;
2、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1张;
4、工作单位有变动的,还需提交新工作单位的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副本复印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项目)》副本复印件;
七、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7551
投诉电话:0776-76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