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纳税人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核准
2.实施主体:县国税局
3.实施对象:辖区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5.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申请办理纳税人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核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1)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