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2.实施主体:县国税局
3.实施对象:辖区内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
5.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办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求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1)《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核准表》。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