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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有关工作制度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5-07-15 10:51:07 点击: 次

凌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茶叶田间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注册登记茶园的田间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茶场法人代表是茶园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注册登记茶场应制定本茶场的生产管理计划,组织各项质量安全工作的落实;协管员负责检验检疫局和县农业局、县茶叶管理中心与茶场的联系,并协助检验检验局和农业局、茶叶管理中心开展好日常的监管工作;植保员负责茶场的有害生物预测预报、防治指导和相关培训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生产与技术工作,管理各项生产岗位。协管员及茶场管理机构负责茶场各种报表的填写、原始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指导并督促茶场做好田间管理工作及各项记录的真实填写。
    二、出口茶叶质量安全标准
绿色食品(茶叶)NY/T 288-2012规定
    三、严格执行《茶叶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一)土壤管理
    1.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增效和土壤改良剂。基地土壤肥力较高,且周围没有金属或非金属矿山,土壤环境质量符合DB36/T336要求。
    2.大力推广覆草栽培技术,提高茶园保土蓄肥防冻能力。
    3.严禁使用化学业除草剂,采用人工和机械的方法清除茶园中杂草。
    (二)肥水管理
    1.基肥总类与用量。施用经高漫发酵后的农家肥料和绿肥、枯饼肥、腐殖酸类肥、微生物肥、专用叶面生物菌肥,并符合NY/T394和GB7959要求。
    2.以腐熟的人粪尿为主,结合开横沟蓄水,利用抗旱和防止水土流失。定期监测土壤肥力水平和重金属元素含量,一般要求每2年检测一次。根据检测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土壤改良措施。
    (三)茶园修剪
通过适当的修剪、科学的管理以及培养有较大采摘蓬面的丰产树型。茶园多年投采后,须进行重修剪或进行台刈更新。
    (四)加强植保工作
    1.禁止使用化学农药及增效剂。病虫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应用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实现病虫害有效控制,并对环境和产品五不良影响。生物农药使用必须符合NY/T393要求。
    2.积极采用农业防治措施。通过及时采摘,适度修剪,勤除杂草,秋冬季深耕、清园,合理施肥和采用茶树良种等,还可改善茶树生长环境,增强茶树抗性,控制及减少病虫草害的发生及危害。
    3.生物防治。保护或释放寄生性、捕食性的天敌昆虫。允许使用生物制剂,如活体病原微生物、性激素、昆虫病毒以及植物源杀虫、杀菌等。
    4.物理防治。利用灯光诱杀,以及糖醋诱杀,人工捕杀或摘除,高漫暴晒土壤,防虫网等措施。
    5.如果茶园发生大面积病虫害,病虫枝需在有机茶园区外进行深埋处理。
    (五)鲜叶采摘与管理
    采摘时,保持鲜芽叶的完整、鲜嫩、匀净,不夹带蒂头茶果和老枝叶。以手工采摘为主,若机械采摘必须使用无铅汽油,并防止油类污染茶园土壤和茶树。在鲜叶盛装与贮藏、运输过程中,注意轻压、轻放。鲜叶盛装容器必须采用洁净、透气的竹编篮、筐、篓。不得用布袋或塑料纺织袋等。
    (六)品种要求
    茶叶品质及检验方法必须符合GB9679-88和CH016-84要求。
    (七)档案管理
     注册登记茶场对茶叶的各阶段的田间管理及重要农事活动,认真完整、详细、如实填写各项记录,定期对各项记录进行整理归档。
 
凌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
茶叶病虫害防控制度
 
    为规范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出口茶叶病虫害防治工作促进全县出口茶叶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凌云县茶叶管理中心负责全县注册登记茶园病虫害的监测、防控管理工作,各乡镇注册登记茶场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具体监测、预防、防控工作。
    二、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在生产中积极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增强作物的抗病虫能力,降低农药的使用量。
    三、注册登记的茶场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植保员应具有相关资质证书或具有相关知识,并经培训合格;植保员对茶场主要病虫害及输入国关注的病虫害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预报;根据预报结果指导茶场和茶农适时防治。
    四、茶农(合作社)对防治、农药购买、使用等记录,如实填写监管手册,发现茶园发生新的病虫害时,应及时告知植保员。
    五、茶农应尽量采取物理、生物、农业等综合防治措施,做好茶场清园工作。
    六、茶农进行使用化学防治时,严格按照《有机食品茶叶生产技术规程》,严格控制农药的施用浓度与施用次数,按照各种农药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和“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农药。
    七、监测到检疫性病虫害和检疫性病虫害发生危害时,注册登记茶场、乡镇农技部门应定期向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检疫性病虫害发生危害时,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应及时通报龙邦出入境检验检验局和茶叶管理中心,并根据危害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治、检疫措施。
 
 
凌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培训制度
 
    一、严格制定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培训教材与计划,明确培训内容。
    二、有较好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场所),每个示范区配备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一名以上,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二名以上。
    三、实行定点、定期培训,每个示范区按照农作物生长季节培训1—2次,全年培训4—8次。
    四、培训时要有培训记录,记录必须有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教师姓名和参训对象签名册,并作好记录。
    五、培训方法采用理论联系实际、课堂教学与现场指导相结合,做到活学活用,同时定期印发科技资料,坚持教学与自学相结合。
    六、邀请自治区技术权威单位有关资深专家开展技术讲座,传授最新管理技术。
    七、实行考勤考核机制,对认真完成培训任务的教员、学员进行奖励,对没有完成培训任务的教员、学员提出批评。
 
 
凌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
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1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的精神,为切实抓好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农业投入品要实行公告制度。
    一、在各基地单元醒目位置张贴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公告时间要求,每季一次。
    二、在技术培训中,将农业投入品作为重点培训内容之一,使基地农民掌握允许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方法,了解禁用或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
    三、基地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小组要加强对基地生产中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四、在每年农作物生长季节,进行不少于3次的(含3次)农业投入品公示(包括培训),标明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
    五、农业投入品公告采取发放、张贴、培训、广播等形式。
 
 
 
 
 
凌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
农业化学投入品购买使用规范
 
    为规范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注册登记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购买、使用行为,降低农药等有害物质残留,促进出境茶叶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注册登记农产品生产基地应按照NY/T 393-2000《农药使用准则》、购买和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
    二、注册登记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与农户签订协议书,在协议书规定农户只能到经过评定合格的农业化学投入品供应商处购买,并对农户的购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农户购买和使用农药前,首先要注意农药的包装防止破漏,注意农药的品名,有效成分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并仔细阅读标签,不要购买和使用没有标签或标签模糊不清、有关证号(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成品质量合格证)不全的农药。
    四、农户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
    五、农户应按照植保单科学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凌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
产品质量追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凌云县出口茶叶区质量安全追溯工作(以下简称“追溯工作”)管理,强化追溯工作目标责任,规范追溯工作程序,确保追溯系统运行效率,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追溯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追溯工作遵循职责清晰、目标明确、操作合法、运行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凌云县出口茶叶区示范基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追溯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成立凌云县出口茶叶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
    第五条 凌云县出口茶叶区工作领导小组为质量追溯工作主管机构,负责质量追溯工作的指导实施、制度建设、协调监管、资金管理等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追溯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农场追溯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追溯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工作计划及计划制定
    (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生产基地追溯工作、追溯信息系统运行、追溯设备使用、产品质量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初负责组织制定农场本年度追溯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于12月末对追溯工作进行年度总结。
    第七条 追溯系统建设与完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制适合农场的追溯系统软件系统,并根据追溯工作要求进行维护与完善;负责建设农场数据中心,指导各信息采集点的信息网络及关键设备的硬件购置、安装、调试工作。
    第八条 人员培训与产品宣传
    (一)定期对从事追溯工作各部门的管理、技术及信息采集人员进行追溯工作管理制度、操作技能培训。
    (二)对追溯产品组织营销、宣传工作;追溯产品标签的设计、制作、定购、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追溯工作监督与自查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隔30天对追溯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测评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自查结果形成记录,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 质量安全事件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在系统运行自查或客户反馈信息中,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立刻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对该批次产品采取召回或销毁等措施。并对客户的申诉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资金筹措与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追溯工作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督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具体工作由财政局负责。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对追溯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及格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其进行表彰;年度考核不及格的,将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工作领导小组对在追溯运行过程中,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严重问题,对本场产品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本场整体形象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等处罚,工作领导小组保留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凌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实施“六统一、五监测、一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全封闭管理模式的规定
 
    进一步提升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推行“公司+农户+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实施以“六统一、五监测、一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全面全封闭式管理。
    “六统一”:指对农药为重点的农用化学品实行六个方面管理,即统一购买、统一保管、统一配送、统一组织病虫害防治、统一回收、统一记录。
    “五监测”:指对有害生物、土壤、水源、周边环境、产品的五个方面监测。
   “一服务”:指对生产基地所使用的农资通过公司实行集中规模采购,确保所采购农资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再通过二次分配方式反馈给农户,达到进一步增强“公司+农户+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凝聚力。
 
 
凌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
风险分析和应急处理机制
 
    为进一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系统性风险问题进行预警,达到预先控制与消解,以进一步提升我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特建立如下风险分析和应急机制:
    一、风险分析
    由8—10名精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潜在危害主要包括:1.非安全卫生和检疫类项目,即杂质、缺陷、规格、数量、重量、滋味、气味、色泽等;2.检疫项目,即病、虫、草、土壤、水质、枝条、树叶等;3.种植过程引入的有毒有害物质,即农业投入品。
    二、应急处理机制
    (一)成立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设立凌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农业局、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局相关职能站人员组成:信息站、质量检测中心、植保植检站、土肥站、水果站、茶叶管理中心站、种子站、农业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指挥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与市农业局、县政府的联系,决定启动和解除事故应急预案;研究决定事故处置方案;决定事故处置所需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等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由检测中心站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管理,督促决定事项落实;收集、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及信息上报、对外发布和新闻宣传;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资金的申报争取及协调落实,资金的监督管理及绩效考核等工作;掌握、核查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指导和督导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专家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应急响应
    安排成员单位人员值班,做好值班记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分级启动应急响应。
    1.Ⅰ级、Ⅱ级
     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发生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上级分别启动有关应急预案,我县按照上级有关部署实施应急处置,同时开展以下工作。
    (1)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会议会商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将情况报告本市政府、本市有关部门、上级农业部门、县政府;重大问题报请本市政府组织协调。
    (2)监视事故动态,提出处置意见。向事故发生地派出工作组,督导当地追溯问题农产品生产销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及时处置发生问题的农产品。
    (3)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调查,研究提出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意见。
    (4)请示上级农业部门安排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物资。
    (5)监督各级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救灾资金、物资等。
    2.Ⅲ级
    发生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我县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事故处置的督促指导。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置工作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1)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部分成员会议会商事态,安排应急工作。
    (2)监视事故动态,向本市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3)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发生地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及时处置发生问题的农产品。
    (4)帮助调剂调运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
    (5)指导督促应急处置措施落实物资规范使用。
    3.Ⅳ级
    发生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有关应急预案。根据事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事态,加强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指导。将情况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通报本市政府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时,由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进入常态管理。
    (四)善后工作
    1.善后处置。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妥善安置、慰问受影响人员,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做好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2.事故评估。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对农业生产和环境的影响,提出后续处理意见和建议。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跟踪整改处理情况。
    3.总结报告。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和落实改进应急处置工作措施。
    (五)应急保障
    根据县政府突发事件资金管理规定,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信息渠道畅通。
 
 
凌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凌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全县出口茶叶国际竞争力,促进茶叶出口规模不断扩大,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凌云县全县范围内开展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简称示范区,下同)建设。为使示范区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示范区建设的目标
    按照示范区总体要求,建设覆盖凌云县全县的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
    第三条 示范区总体要求
    注册农产品生产基地严格按照绿色食品(茶叶)标准化生产要求和输入国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示范区监督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农业投入品监控体系、可溯源体系、产品质量监控体系;通过过程管理、过程监控的方式,促进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内外标准要求。
    第四条 凌云县政府要把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纳入发展规划,把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和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有机基地建设等结合起来,从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示范区机构设置
    第五条 成立由凌云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
    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二)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领导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六条 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凌云县农业局。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示范区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
    (二)负责示范区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察和考核工作;
    (三)及时向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请示工作,协调工作进程,安排部署阶段性任务。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示范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基地要加强自身建设和对生产者的管理力度,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充分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好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外相关标准对茶农的宣传、培训工作,督促生产者自觉遵守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签约农资商店的协议监督,督促各生产企业(合作社)做好有关记录的填写、保存。
    第八条 密切关注生产基地周围环境,在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时,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保证示范区周围无污染源。
    第九条 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合格供应商的评定制度。
    对进入本县市场的农业化学投入品(包括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进行评估,定期公布限用、禁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目录。
对销售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供应商实行市场准入,供应商经营必须合法、守法经营,同示范区生产基地签订销售和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对进货、销售建立台账制度,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销售农资。
    第十条 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购买、验收、使用制度。各生产企业(合作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到签约的供应商购买,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剂量、次数、安全间隔期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农药残留。
    第十一条 建立科学的田间管理制度。按照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出口茶叶田间管理制度或标准,示范区农产品生产基地严格按照制度进行生产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种苗的购买、验收制度。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要求建立种苗生产、培育、引进、检疫制度,规范种苗生产、销售,避免有害生物的人为传入。
    第十三条 建立病虫害监测、防控制度。认真做好主要病虫害的监测、防控,尤其是检疫性病虫害的监测防控,同时密切关注偶发病虫害的发生发展。认真做好预测预报、防控的指导工作,确保主要病虫害不造成大的危害。
    第十四条 建立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制度。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制定适合本地科学有效的出口茶叶农残检测制度,农残超标农产品严格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不得进入流通环节。
    第十五条 建立出口茶叶包装、贮藏、运输过程的管理制度。在包装、贮藏、运输环节关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国外关注保鲜剂等。
    第十六条 建立全面的质量追溯体系。完善生产、采收、包装、标识使用记录,完善农业化学投入品的销售、购买、使用记录,完善农产品的销售、流向记录,实现从种植到销售的相关信息的可追溯查询。
    第十七条 制定多层次的生产技术、病虫害监控防治、农药安全使用、注册茶园管理、国内外法律法规等培训计划,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强生产加工、病虫害防治等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力度,提高各生产企业(合作社)生产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的种植基地、茶叶加工企业和监管工作质量档案。
    第十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法对注册登记茶叶生产基地农业化学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杜绝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行为,对私自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业化学投入品的注册茶叶生产基地按规章列入黑名单,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惩处,做好相关记录,建立管理档案。
各职能部门加强对示范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茶叶生产基地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可行、有效,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对有质量安全风险和发生农药严重超标等质量安全事故的的事件及时预警,启动紧急处置方案,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纠偏、整改措施。
 
  
凌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
农业化学投入品监督制度
 
    为加强对凌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生产水平 ,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农业化学投入品的采购、销售、储运的管理,实现农业化学投入品可追溯,结合凌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业化学投入品的采购
    定点农资店购进的农资产品,全部有《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购货凭证和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将购进农业化学投入品产品情况及时填写到《进货台帐》。
    二、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储存
    有与经营的农业化学投入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具体达到如下标准: 
    1.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工商营业执照、备案审查证书、税务登记证上墙。店堂内外整洁干净,各项制度统一上墙(经营承诺、质量管理、消费投诉、使用指导);
    2.店铺营业面积达到20—40平方米以上。铺设地砖或水泥地面,墙面采用白色仿瓷涂料;灯光每20平方米不低于2盏40瓦日光灯照明度;
    3.农药农资经营店要使用和悬挂全市统一的“定点农资店”标识、牌扁、横幅。门店选择一墙面设置不小于1.5平方米的“信息宣传及价格公示栏”;
    4.商品摆放分类有序,整齐美观,采取标准货架和玻柜与开架相结合售货方式,出入口可分设;
    5.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定期送检;
    6.有仓储设施,储存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业化学投入品相适应的通风、防潮、消防、环保和分隔存放的设施,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批发门店仓储设施不小于60平方米,零售店不少于20平方米;
    7.农药与食品、饲料不准混合经营。
    三、定点农资店的原始记录及购销记录(台帐)
    1.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购入记录
    (1)农(兽)药购入信息记录。内容为:购入时间、商品名、通用名、有效成份、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标准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进货数量、进货渠道。
    (2)化肥购入记录。内容为:购入时间、商品名、有效成份及含量、生产许可证号、标准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厂家、进货数量、进货渠道。
    (3)其它农业化学投入品购入记录。内容为:购入时间、商品名、通用名、有效成份、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标准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进货数量、进货渠道。
    2.农业化学投入品的销售记录
    (1)农(兽)药销售信息记录。内容为:出售时间、购买人姓名、地址、商品名、生产厂家、生产批准文号、执行标准号、生产批号、有效成份及含量及数量。
    (2)化肥销售记录。内容为:出售时间、购买人姓名、地址、商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化肥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批号、数量。
    (3)其它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记录。内容为:出售时间、购买人姓名、地址、商品名、生产厂家、生产批准文号、执行标准号、生产批号、有效成份及含量及数量。
    3.在销售农业化学投入品时,应向购买者正确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注意事项和中毒急救措施等。
 
  
凌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
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保证我县出口茶叶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区域对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投入品销售企业)实施登记备案制度。
凡拟在本区域境内销售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及,方可在本区域销售。
    二、工商局主管本区域投入品销售企业登记备案工作。
    三、投入品销售企业在提交《区域内农业投入品销售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质量体系文件、经营场所平面图等有关资料。
    四、工商局接到投入品销售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经审查评审后,由工商局组织评审组进行审核,评审组由评审组长和1—2名具备资格的评审员组成,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申请的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企业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审核认为不在推荐名单内的产品,不予受理;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负责制定评审计划,并与销售企业商定评审的具体时间,按时进行评审。
    五、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前,将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销售企业,并听取其有关情况的报告。
    六、评审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验证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做好记录。
    七、在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将现场评审情况通知销售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目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
    销售企业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工商局。
    评审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工商局提交评审报告。
    八、工商局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报告和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如果发现所销售农业化学投入品中含有违禁成分,一票否决,不得注册。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现场评审和样品检验合格的,批准备案,发放准予资格证,并在整个区域内公布。
    经评审不合格的销售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前应当认真整改。
    九、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
    十、申请登记备案的投入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进销存质量台账、合格供应商评定记录。
    十一、工商局对登记备案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备案条件;
    (2)质量体系是否有效的运行;
    (3)资格使用管理情况;
    十二、对投入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1)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局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定期监督检查。工商局组织评估组对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
    (3)到期复查。投入品销售企业应当在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市工商局提出复查申请。受理申请后工商局按照本规定的评审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的不予确认。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企业。
    十三、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进货、保存、销售相关规定的,工商局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其准入资格,直至确认企业整改情况符合要求。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1)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2)企业的生产门店改建、扩建、迁址完毕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
    (3)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凌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
农业化学投入品市场准入和合格供应商
评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业投入品农资采购、销售、购买行为,促进全县出口茶叶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凌云县农业局、凌云县工商局、凌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凌云县出口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市场准入和合格供应商的评定工作,并作好记录。
    二、农业化学投入品,指口茶叶生产、加工、包装过程中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化学农药、化学肥料、保鲜剂等。
三、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绿色食品标准、出口输入国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风险预警对凌云县农业化学投入品市场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提供禁用、限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名单。
    四、农业化学投入品供应商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能取得注册登记茶叶供应商资格。合格供应商采取动态管理模式。
    五、合格供应商条件:
    (1)有效的工商执照,合法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销售记录;
    (2)建立完善的进货、销售台账,销售农业化学投入品时给农户(合作社)出具销售票据,并保存三年;
    (3)有与其经营的农业化学投入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4)有与其经营的农业化学投入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5)有与其经营的农业化学投入品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6)有与其经营的农业化学投入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六、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公布一次评定合格的供应商名单。如有违反第五条规定之一行为的,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注册登记农产品生产基地销售农业化学投入品,不整改或者限期无法完成整改的,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
    七、农业化学投入品商店向农户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告知等服务。 
    八、注册登记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告知农户评定合格供应商名单,农户只能从评定合格的供应商购买农业化学投入品。
    九、注册登记农产品生产基地负责对茶农购买农业化学投入品的检查和监督,凌云县农业局、乡(镇)农技部门等负责对注册登记农产品生产基地购买农业化学投入品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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