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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5-07-15 11:11:11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4月6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四、行政审批条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企业、个体户。
六、申请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www.mofcom.gov.cn)(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5.合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1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如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要提交单位介绍信(1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5日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5595523、532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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