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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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15 11: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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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由自治区政府审批。
除专项规定需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外,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审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
(六)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2、市级外资审批机关的初审文件;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认可的股权转让或变更协议;5、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书及原合同、章程;6、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8、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或投资者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9、受让方资信证明;10、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备案或批复),应履行进场交易手续的,提交交易所证明文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提交国资委批复;11、验资报告;12、审计报告;13、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4、如因调整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应提交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15、如因企业投资者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等原因,导致企业股权变更,应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16、如因股权质押导致股权变更,应提交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17、如因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应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及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违约裁决书;(还应提交新参股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履历证明和资信证明;及企业对违约方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18、关于拟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第三方权益或受到限制等事项的说明;19、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
2.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5595517、532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