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与合并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由自治区政府审批。
除专项规定需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外,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审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分立、合并的外商投资企业。
(六)申请材料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的申请书;2、市级外资审批机关初审文件;3、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协议;4、各公司关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5、各公司合同、章程;6、各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7、各公司的验资报告;8、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9、各公司上一年的审计报告;10、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11、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12、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及简历;13、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审批机关的,或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必须报送原审批机关或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签署的意见; 14、拟合并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5、拟合并企业在相关市场的表现情况;16、合并或分立登报公告和通知的证明;1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债权人是否有异议的说明。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8、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
2.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5595517、532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