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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5-07-24 04:18:57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十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核发证件的省(区、市)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就业失业证明。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 第五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主管机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等工作,也可视需要和条件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协助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具体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市本级由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87号)第四条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此前制定的有关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与国家《<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为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第十八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本地城镇户籍人员和在本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并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退回);
    (二)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交本人户口簿(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退回)。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交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证明,其中: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关系证明;自主就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街道(社区)就业保障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三)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属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应提供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歇业证明;
    (四)近期同底1寸免冠相片3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各县(市、区)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县(市、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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