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010年8月21日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规定:“非行政审批项目第145项,项目名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规定:“非行政审批项目第145项,项目名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我市此项目审批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具体如下:
(一)市本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特殊工种退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使审批权
(二)各县(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特殊工种退休由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使审批权
四、行政审批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 (四)款规定:
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如下:
(一)年龄要求: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且累计工作时间达到国家规定
1、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累计工作时间10年。
2、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累计工作时间9年。
3、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工作时间8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退休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1份);
(二)申请退休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退回);
(三)申请退休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本);
(四)职工退休核准(审批)表(4份);
(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公示(1份);
(六)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相关记载材料(1份);
(七)申请提前退休职工本人申请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材料齐全的,13个工作日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2043
投诉电话:0776—761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