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核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自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十七)“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制订。”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三条规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所辖单位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85号)的规定:
(一)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
(二)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开展了符合规定课时的职业培训;
(三)失业人员经职业培训合格(职业培训合格即可获得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实际发生的职业培训费用如低于此标准,按实际发生的职业培训费用支付;实际发生的职业培训费用如等于或超过此标准,按此标准支付,超过部分由失业人员本人自付。职业培训补贴每个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并承担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用款申报表》1式2份;
(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学校)申请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1式2份;
(三)《失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审核表》1份;
(四)《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复印件1份;
(七)《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考勤登记卡》。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2043
投诉电话:0776—761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