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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5-07-31 12:06:04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方案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96年5月27日印发,自发布之日执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二、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中的“(四)集资建房的审批程序。  
    1.集资建房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职工的住房情况,提交申请集资建房报告送审查部门审批,申请报告包括如下内容:本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划,拟建住宅建筑面积、户型、套数;每户建筑面积、集资标准、金额;资金来源、建设用地来源、单位面积综合造价概算及各集资户的住房情况等。  
    2.集资建房单位持审查部门批文到当地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有关费用减免、施工等手续。”
    (二)2009年2月20日印发,自发布之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规定,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方案审批由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09〕120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
    (二)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不得利用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三)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以及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09〕120号)规定,集资建房限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说明:桂政发[1996]40号文第一条第四、六项规定的内容已被上述桂政发[2009]22号、桂政办发〔2009〕120号文的规定替代)
六、申请材料
    (一)集资建房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二)单位性质证明(机构编制证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或核准的总平面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关于土地用途说明意见;
    (五)单位集资建房方案;
    (六)参加集资建房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审核表;
    (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证明。
    (八)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
七、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5106 投诉电话:0776-761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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