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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5-07-31 12:07:25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9年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十条规定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七条第一款,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三条规定,单位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二条规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的实施对象为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实施范围为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
和住房供应办法》(桂房改〔2009〕6号)的要求,申请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
    (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检测鉴定材料要原件,并盖检测专用章和骑缝章);
    (三)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房屋权属证明;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标明拟拆除房屋的栋号和位置);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总平面图;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汇总表、各产权人同意改造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各产权人同意改造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初审单位核验原件并审查留存。涉及部分危旧公有住房(或其它房屋)改造要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同意改造的意见书;
    (八)项目改造方案其内容包括: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必要性,单位职工住房状况,危旧房改住房状况,改造资金来源,补偿与安置办法,计划新建住房情况和供应对象等;
    (九)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准文件(教学单位还应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准文件;
    (十)下一级房委会的审查意见。
    以上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均需核对原件并注明此件与复印件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所提供的资料要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5106  投诉电话:0776-761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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