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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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31 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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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文件第(十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第六条第一款,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第五条第十九款规定,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或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第三条第一款,广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六、申请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第五、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现住房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家庭收入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五)如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须提供相应的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房屋已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5106 投诉电话:0776-761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