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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5-07-31 12:10:25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9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审批由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在当地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宜不小于25周岁。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第二条第二款,广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审批的实施对象为设区城市和县城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购房申请表;
    (二)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成年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四)已购住房达不到规定人均建筑面积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材料;
    (五)所在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说明:“其他材料”不宜删除。理由: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具体工作在市、县,市、县须在桂政发[2009]22号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市、县细化的管理规定)
七、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5106  投诉电话:0776-761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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