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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5-07-31 05:30:37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由地级市、县级(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的建设工程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备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法投入使用、营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未申报过的要即时申报,已申报过但生产、经营性质或火灾危险属性等发生重大改变,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的,要在改变或变更后重新申报。
六、申请材料
    (一)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二)所用建筑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结论为合格)或备案材料(复印件);
    (三)属公众聚集场所的,提供结论为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6-761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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