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机构有关情况备案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5-07-31 05:33:22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保安培训机构有关情况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六、十八条规定。第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指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八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六、十八条规定: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档案备案监管工作由地级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
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备案监管工作由自治省级公安机关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有关规定,对辖区内保安培训机构有关情况实施备案。
六、申请材料
根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六、十八条规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培训内容;
(二)培训计划;
(三)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档案。
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8322
投诉电话:0776-7612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