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类型 | 序号 | 办理对象 | 应收存相关申报材料 (注:指除查验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根据需要留复印件以外,应收存的其他申报材料;对于一些证件原件确不能收存,只能收存复印件的,应在查验与原件一致后签注“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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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生登记 | 1 | 在国内出生 的婴儿 |
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的 | 《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户口登记机关保存联” |
2 | 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 | 1、接生证明 2、居委会、单位或村委会证明 3、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或亲子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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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 | 1、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复印件) 2、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3、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复印件) 4、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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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 |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书 | |||
5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 | 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
二 | 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 6 |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 | 1、《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 2、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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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 | 1、居委会(村委会)、单位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2、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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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 | 1、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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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1、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复印件) 2、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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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迁入登记 | 10 | 夫妻投靠 | 1、结婚证(复印件) 2、《准予迁入证明》 3、迁出地户口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和原居民户口簿内页(注:不是通过“网上户口迁移”办理的收存迁移证,通过“网上户口迁移”办理的收存市内迁移“一站式”办理申请表,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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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 1、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下同) 2、《准予迁入证明》 3、迁出地户口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和原居民户口簿内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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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子女投靠父母 | 1、父母结婚证(复印件)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 4、《准予迁入证明》 5、迁出地户口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和原居民户口簿内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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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收养有户口的小孩 | 1、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2、《准予迁入证明》 3、迁出地户口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和原居民户口簿内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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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 1、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复印件)或证明 2、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准予迁入证明》 4、迁出地户口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和原居民户口簿内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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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家属随军 | 1、部队师旅机关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 2、结婚证(复印件)、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准予迁入证明》 4、迁出地户口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和原居民户口簿内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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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迁入登记 | 16 | 投资兴业 | 1、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纳税证明 3、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有员工随迁的,还需提供员工聘用合同(复印件)及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准予迁入证明》 6、迁出地户口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和原居民户口簿内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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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购房入户 | 1、房屋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按揭房提供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复印件 2、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准予迁入证明》 4、迁出地户口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和原居民户口簿内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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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人才引进 | 1、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准予迁入证明》 4、迁出地户口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和原居民户口簿内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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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 | 1、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 2、迁出地户口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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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的学生 | 毕业生、肄生学生回原籍落户的 | 1、毕业证(复印件)或肄业证明 2、迁出地户口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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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 | 1、毕业证(复印件) 2、就业报到证、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复印件 3、迁出地户口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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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转学学生到转入学校落户的 | 1、教育部门转(升)学证明 2、迁出地户口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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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迁入登记 | 23 | 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 | 1、县级以上(含)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提供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 3、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家属迁出地户口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和原居民户口簿(内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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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刑释解教人员 | 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 | 1、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 ||
25 | 到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 1、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2、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3、结婚证(复印件)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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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留学回国人员 | 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 | 1、归国留学人员有效护照(复印件) | ||
27 | 在原户口所在县、市内其它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 | 1、归国留学人员有效护照(复印件) 2、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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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需跨县、市登记户口的 | 1、归国留学人员有效护照(复印件) 2、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3、就业证明,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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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迁入登记 | 29 | 其他回国恢复户口及入境定居人员 | 原来因出国、出境(非定居)1年以上被注销户口,现回国恢复户口的 | 1、当事人有效护照(复印件) |
30 | 回国、入境定居的 | 1、当事人有效护照(复印件) 2、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复印件) 3、《落户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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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迁出及注销登记 | 31 | 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 | 1、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 2、居民户口簿(内页) 3、《户口迁移证》存根 (注:通过“网上户口迁移”迁出的,仅收存注明已迁出的《常口表》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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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 | 被录取的新生 | 1、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内页) 3、《户口迁移证》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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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毕业的学生 | 1、毕业证(复印件) 2、就业报到证、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内页) 4、《户口迁移证》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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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肄业的学生 | 1、肄业证明材料 2、居民户口簿(内页) 3、《户口迁移证》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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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迁出及注销登记 | 35 | 转学的学生 | 1、转学证明材料 2、居民户口簿(内页) 3、《户口迁移证》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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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参军服兵役 | 1、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或当地武装部提供的入伍人员名单 2、原居民户口簿(内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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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出国或赴巷、澳、台定居 | 出国或赴台定居的 | 1、定居地定居证明 2、原居民户口簿(内页)、原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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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去港、澳定居的 | 1、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通知书》(复印件) 2、原居民户口簿(内页)、原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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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失踪人员户口注销 | 1、户主或家属书面申请 2、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复印件) 3、原居民户口簿(内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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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变更与更正登记 | 40 | 姓名变更、更正 |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注:未满18周岁、亲生父母健在的,提供亲生父母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亲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的,提供另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年满18周岁的,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 2、成年人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变更前办理的与现户口信息不符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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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出生日期更正 | 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 |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3、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 4、变更前办理的与现户口信息不符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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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变更与更正登记 | 42 | 出生日期更正 | 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 |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迁移证等记载正确年龄信息的合法原始凭证(复印件) 3、变更前办理的与现户口信息不符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
43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前办理的与现户口信息不符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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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民族变更、更正 | 变更民族的 |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公安户籍部门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审批表 3、变更前办理的与现户口信息不符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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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民族登记错误申请更正的 |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记载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原始依据(如原户口簿、身份证、迁移证等)复印件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变更前办理的与现户口信息不符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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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性别变更、更正 | 性别登记错误申请更正的 |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变更前办理的与现户口信息不符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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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实施了变性的 |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变更前办理的与现户口信息不符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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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其他辅项变更、更正 | 1、根据所变更的项目收存工作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相关法定凭证(复印件) 2、变更前办理的与现户口信息不符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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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户口补登、补录 | 49 | 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 |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无户口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2、出生证明材料 3、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证明 4、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录人员或监护人见面谈话调查材料 5、来历不明人员DNA核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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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户口补登、补录 | 50 | 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 |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无户口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2、原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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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 |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无户口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2、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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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人 |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3、DNA核查证明 |
办事流程图:
一、派出所户口业务审批流程图:
二、县级公安机关户口业务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