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再生育子女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审批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的规定的具体实施管理方式: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八条,再生育子女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1.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5.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6.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二)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第(一)点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
3.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
(三)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五)没有出现以下情形的: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满五年的;
3.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4.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但同胞子兄弟中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
5.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但同胞子兄弟中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
6.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7.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
8.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9.有第6.7.8点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区内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妻。
六、申请材料
(一)《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二)夫妻双方的户籍簿、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三)符合审批条件的证明材料:
1.属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提交证明材料;
2.属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3. 属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4.属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5.属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6.属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7.属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8.属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9.属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10.属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11.属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四)夫妻各提供一张单人1寸彩色照片。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基层指导股0776-7616453、乡镇计生办0776--
2.投诉电话:0776-7618437
附件
《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示范文本)
申请人姓名 | 张×× | 民族 | 汉族 | 李×× | 民族 | 汉族 | |||
出生年月 | 1980年2月14日 | 1976年9月18日 | |||||||
现居住地 |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0号 |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0号 | |||||||
户籍所在地 | 南宁市青秀区 | 南宁市兴宁区 | |||||||
工作单位 |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 | 南宁市邕江宾馆 | |||||||
身份证号码 | 45010219830214×××× | 45010319760918×××× | |||||||
户口性质 | ①农业 ②非农业√ ③其它 | ①农业 ②非农业√ | |||||||
婚姻状况 | ①初婚√ ②再婚 | ①初婚√ ②再婚 | |||||||
结婚登记日期 | 2003年5月1日 | 2003年5月1日 | |||||||
第一个孩子情况 | 姓名:李×× 性别: 女 出生年月:2004年10月1日 | ||||||||
申请安排生育 二孩理由 |
我夫妇俩于 2003 年 5 月 1 日登记结婚,双方(男方、女方)于 2004 年 10 月 1 日生育一个女孩,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条例》第 × 条 × 项规定和第二十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 项规定)现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申请人(夫妇双方)签名: 李×× 张×× 2009年 5 月 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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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单位(村、居委会)意见 | 男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单位(村、居委会)意见 | 女方现居住地所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意见 | |||||||
情况属实,同意申请。 (章) 经办人:2009年 5 月 6 日 |
情况属实,同意申请。 (章) 经办人:2009年5月 7 日 |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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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查意见 | 县(市、区)计生局审批意见 | ||||||||
负责人: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集体讨论意见 | 生育证号 | |||||||
负责人: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2.“户口性质”栏中“其它”是指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3.此表一式三份,经审批后,由县(市、区、)乡镇、村(居)委会或单位各保存一份。
再生育审批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