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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公共租赁住房办事指南

来源:房改办|0 文号: 时间:2016-01-05 09:03:29 点击: 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在本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下;
    (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倍以下;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各类高等院校毕业人员到县城区新就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未婚且工作时间满6个月以上、未满3年的; 
    (二)本人及其父母在县城区内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自建私房等。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分别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不得重复申请;
    (二)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初审和公示。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在单位明显位置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形成汇总表,连同申请材料统一上报至县房改办;
    (四)审核。县房改办对社区居委会或各用人单位统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住房状况。对经审核合格、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家庭,由县房改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按申请顺序予以轮候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格(在所在单位或泗城镇民政办领取);

    2.承诺书;
    3.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无工作证明;
    5.就业和收入证明;
    6.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劳动(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复印件;
    8.新就业职工需提供大专以上毕业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请点击下载:凌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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