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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服务指南(赴香港、澳门探亲须提交的材料)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09-19 11:27:16 点击: 次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33毫米)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2份和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2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原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4、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探亲签注种类:[1]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2] 探望兄弟姐妹。可以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和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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