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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09-19 11:32:29 点击: 次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三、行政审批权限及主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广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行政授权给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
    (二)地级市全市性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年度年检由各地级市民政局审批;
    (三)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行政审批条件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广西区域内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实施对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但是,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社会团体,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六、申请材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申请材料为: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民政局咨询电话、投诉电话:261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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