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宗教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查前的审查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各级宗教团体报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审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二十一条,《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发布)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解释,宗教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团体筹备申请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8)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2、宗教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3、宗教团体变更登记的条件:宗教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以及宗教团体需要修改章程。
4、宗教团体注销登记的条件:(1)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2)自行解散;(3)分立、合并;(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5)已完成清算工作。
5、宗教团体年度检查的条件:各级宗教团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宗教团体
六、申请材料
根据《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发布)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解释,宗教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团体筹备申请前的审查应交材料:(1)筹备申请书;(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4)章程草案;(5)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2、宗教团体成立登记前的审查应交材料:成立登记申请书。
3、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前的审查应交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
4、宗教团体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应交材料:(1)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会章的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宗教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宗教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4)由宗教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5)需要说明的材料。
5、宗教团体年度检查前的审查应交材料:(1)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2)组织机构代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2616828
投诉电话:0776-2616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