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
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2.2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法人证明。
2.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拍卖竞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
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
④有关税费的缴纳凭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凭证。
⑤其他证明文件。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①《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
③新开工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
④征地勘测图件。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⑥其他证明文件
划拨依法转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⑤其他证明文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办理的房产证、司法公证书等物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