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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出让、划拨、划拨转出让)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09-25 04:51:21 点击: 次


审批条件:

   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

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2.2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法人证明。

   2.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拍卖竞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

    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

    ④有关税费的缴纳凭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凭证。

    ⑤其他证明文件。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①《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

    ③新开工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

    ④征地勘测图件。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⑥其他证明文件

划拨依法转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⑤其他证明文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办理的房产证、司法公证书等物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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