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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09-25 05:08:06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3号)的规定,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凌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除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以外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决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二章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凌云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进口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八)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厂区设计图纸;
    (十) 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9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6-7617931(凌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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