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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09-25 05:10:02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行政审批使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凌云县行政区域
    对    象:凌云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
三、设定行政审批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八条
     内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九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桂安监管[2006]36号)
    内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二)零售场所与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大型商场、文物古迹、博物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重要公共建构筑物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三)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专店不得2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50千克;专柜不得超过1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25千克;
    (四)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1份;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零售场所情况说明;
    4、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零售场所与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大型商场、文物古迹、博物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重要公共建构筑物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5、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相片1张;
    7、零售场所消防器材合格证明。
七、行政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股审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办理批准文件
八、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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