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行政审批使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凌云县行政区域
对 象:凌云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
三、设定行政审批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八条
内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九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桂安监管[2006]36号)
内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二)零售场所与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大型商场、文物古迹、博物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重要公共建构筑物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三)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专店不得2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50千克;专柜不得超过1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25千克;
(四)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1份;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零售场所情况说明;
4、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零售场所与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大型商场、文物古迹、博物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重要公共建构筑物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5、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相片1张;
7、零售场所消防器材合格证明。
七、行政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股审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办理批准文件
八、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