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3号)的规定,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凌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外在凌云县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决定,报百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二章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二)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2)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5)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7)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8)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3)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4)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设区市辖城区(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外,在凌云县行政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由凌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决定,报百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二)延期: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应有文件编号和公章)。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盖单位公章);
4、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应盖公章);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制件应盖公章);
6、为从业人员(与申请书中从业人数一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收据或有关证明材料(复制件应盖公章);
7、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在法定有效期内);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有文件编号);
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或相关证明;
10、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相关证明;
1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当地县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或相关证明(复制件)(也可只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
13、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查意见书(也可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由评价机构在评价报告中单列消防评价章节);
1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制件;
15、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变更: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变更项目需提供该项目原始件或变更件(复制件)。
3、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并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4、申请变更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并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5、申请变更新、改、扩项目安全设施有关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在新、改、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9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6-7617931(凌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