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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09-25 05:12:55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第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及第二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下放备案县安监部门实施;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行政区域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五、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书。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7931
    投诉电话:0776-7617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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