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点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布点核定。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行政区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
五、申请材料
(一)批发企业: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布点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用仓储场所用地或租用证明;
(二)零售经营点: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书;
2、拟用零售场所的场地证明。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1、批发企业:每个县不超过3家;无内贸批发业务的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布点资格无数量限制。
2、零售经营点:总量控制,尤其对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要严格控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7931
投诉电话:0776-7617931